如何看待主人被隔离期间宠物猫被活埋?

今天看了一个消息称某人被隔离观察期间,原来说好的把宠物猫放在阳台喂食即可,在没有得到猫主人的同意下,将宠物猫直接活埋。(还有另外一个消息,因为担心新型冠状病毒,宠物狗被外人从高楼扔到地上,一声巨响,一只狗的生命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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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喷火的尾巴

Feb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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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了关于活埋别人猫的街道工作人员对该事件的回应:

工作人员称,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二条有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时流行时,可以采取控制和扑杀传染病野生动物家禽等措施。”

我也不是爱猫人士,我也非常理解社区工作人员应对疫情的心理。但是我真的觉得这样非常粗暴!而看完街道工作人员的这个回复,我只是感觉到一种苍白的无力,竟然对这样粗暴的行为援以法律依据,搞得就是那么的理所当然。我本来不想评论这个事情的,毕竟疫情之下大家都不容易,我相信猫的主人是可以逐步理解与谅解的;但是这个回应太强硬了,关键这个强词夺理的态度我就很不爽,而且还亵渎了法律。(不过后来我冷静下来还是觉得应该相互理解,详见本回答最后的补充)

让我们把《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二条拿出来,完整地来看看: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使用《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九条是为街道与社区工作人员参与防疫工作找到了法律依据,这一条无可厚非;但是使用第四十二条就太强词夺理:

1、“控制或者扑杀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而这只被活埋的猫是染疫的吗?连主人都没被确诊得了新型冠状病毒,就坑杀这只猫,太过残忍;人可以残忍,但请别拿国家法律来强词夺理。

2、采取这些措施前,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活埋猫的工作人员来主人都没知会,更何谈报经上级政府决定并公告,而且工作人员还一再声明说是周边居民强烈要求,事后来找法律依据的吧……啧啧……

上述的第二点还可以因为法律的解释不够清晰而继续狡辩,但是上述的第一点“活埋的猫并没有被确认是染疫的猫”,这无从狡辩。

做错了就是做错了,别狡辩,别亵渎法律。赔礼道歉才是最佳的处理方式。而不是如此强硬的姿态进行强词夺理,乱找法律依据。

很喜欢冯纪忠雄的那一句话“别拿疫情来说事,疫情不是为所欲为的挡箭牌;也不是工作人员无知妄为的借口”;而我想说的是“别乱找法律依据,法律不是违法行为的狡辩依据”。

抗击疫情的大背景下,我相信猫的主人是可以谅解的;但赔礼道歉是最基础




补充:我又仔细想了想,现在这个疫情的情况下,街道与社区工作人员的行为虽有欠妥的地方,但确实这个背景下,要考虑到更多人的生命健康,也许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超出法规的粗暴行为,但是如此危急的环境下,猫的主人和工作人员都应该互相理解。没有必要按我上面从法规上依法分析,希望更多的是相互理解。希望猫的主人可以理解工作人员,也希望工作人员可以对猫的主人赔礼道歉。




冯纪忠雄

Feb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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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是这个世界上最可怕、最危险的。
普及文化教育,让更多的人得到素质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文明。
九年义务教育的核心不应该是分数,
而应该是做人处事的基础素质。
我们的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度已经很高了,
而后需要的是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质量水平。

对于因为人类的丑恶,而把欲加之罪放在宠物身上的这种丑恶行为:

1、别拿疫情来说事,疫情不是为所欲为的挡箭牌;也不是工作人员无知妄为的借口;
2、这个结是不会解开的,等着诉诸于法律途径吧。



我并不是宠物保护主义者,但是我真的认为对于外人对宠物的故意伤害的法律规定应该进一步深化,宠物对于养宠物的人而言,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更是具有情感的朋友、家人、伙伴。狗咬了别人,需要狗主人赔偿;但是狗被别人故意伤害,则只会从狗的价格上考虑赔偿问题,这是非常有问题的;希望对于宠物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