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阿里巴巴女员工被强奸案的犯罪者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被定罪,那你认为这件事会怎么收场?难道只是被开除,以及社交性死亡。
云霸天
说实话,这事我已经彻底看不清是怎么回事,估计警方和检方跟我们一样,证据有限,无法直接推导出绝对的事实,作为是有错判风险,不作为也是放任犯罪;真是非常难。
我觉得真不如把这种两难境地与大众说清楚,并经当事人同意,把所有证据开源公示;让大众参与进来。一来让大众对政府工作人员有更多理解,二来这更符合客观事实,总是把司法机关神话,最终就是压力都落在司法机关身上。大众其实要的是真相,既然查不出来,就把已经查到的细节和电子证据公示吧;可能不符合规章流程,但如果在该案上有所创新,会大幅度改变全中国各种类似事件的处理风格;并进一步增进政府公信力。
但我感觉目前该案也就不会有下文了,闹吧,也就在那个大差不差的范围内闹吧,上一次热搜撤一次热搜,没有社会危害性即可。
匡光义
看到一个网友说“社会舆论不应左右司法判决”,这句话说的没问题,但我感觉大多情况下并不是社会舆论在左右司法判决,而是在监督司法判决,之所以社会舆论会去关注司法判决问题,因为是人为因素(包含行政因素,行政也是具体经办的人的主管意志决定的)很容易对司法过程产生影响(包含错误适用法律、错判、不作为等)。
阿里巴巴女员工一案孰是孰非,我很难甄别;但是,对于目前的结果,我认为当地的处置方式还是属于各打三十大板、大事化小的做法(不过该案确实进行了深入的取证与走访的);西安地铁那事也是这德性,用“各打三十大板”的做法,不过西安地铁那事的性质并不一样,我对西安那事挺失望的,明显的犯罪行为。回到阿里巴巴女员工一案,且不说有网友提出中国的刑辩制度问题,用浅显的话来说一下根源性问题:
我们的司法机关没有对大众去科普或者去定义一个客观事实——并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能被法律所制裁;并不是去反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主流社会价值观,只是有些事情确实是客观事实,否则最后大家都会觉得一切责任是司法机关的、以及司法机关得出的结论就是事实的真相。
一切司法机关得出的事实,只是有合法合规的事实证据能证实什么。
回头想想,发现自古以来大多的难以调查清楚的案子都往往会采取“各打三十大板”的做法收尾;国外司法对证据、流程的法律流程比中国更加复杂,当事人以及其他法律机构的可参与性更强(国内与国外关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特点不同,但并没有必要去说孰高孰低);但不管国内国外,都很难说哪种制度可以一定要真相予以还原;各有利弊;都不够完美。
林公
目前这件事已经基本收场了,上次说的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这次深夜发布的是检察院认为王某文不构成犯罪,最后公安机关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名义拘留王某文15天。
简单解读一下关于王某文,我用白话文来说:
1、公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的这个定性把案子交给检察院;
2、一般来说,检察院不该推翻公安机关对案子的定性,但实际操作中,检察院具有了灵活操作的空间,正常来说,检察院只是建议权,比如把案子回给公安机关说证据不足要补充侦查等等;这个案件里检察院的角色就很复杂了,反正最后就在检察院这个环节把王某文的定性给否定了。(确实这个案子不好判断,加上王某文妻子一闹腾,这事就出现了回旋的空间)
3、公安机关最后的结论的2重意义:一是依法不予继续侦查,就是这破事我济南公安不管了,而且是法律流程上是合规的;二是对王某文做出个15天拘留的处罚,等于是为之前对王某文的各种措施一个说法也是一个台阶下,对警方自己是台阶,对王某文更是一个台阶,女权主义者也是一个台阶,至少对大众的交待的潜台词是王某文也不全是毫无问题的。典型的各打三十大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这种操作也还算是具有合理性的折中处置方案。
不过这件事,大家应该体会认识到一些:
1、主流社会与大众应该去承认一个客观事实:警方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所有客观发生的事情,警方都能找到证据去还原事件的全部真相。认清这个事实,或者主流社会承认这个事实,也可以不会让大众把各种责任都推给警方,有些事情客观上就是难以还原事实的,这个没办法,是需要承认的客观事实。
2、我国的刑事案件侦查、诉讼,以及刑辩体系是否合理与科学,这个值得深入思考,这个案件就大幅度反应了人为主观因素在刑事案件中起了主导作用,根本不存在刑辩的机会;反正这事值得思考,这是一个体系化的事情需要深思。
铂金禽兽
散了吧,阿里女员工被强奸一案的两位涉案人员已经被批捕了。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分别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经我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5日
唐魏阿翃
涉事的王某文妻子也发长文了(这事我真的看不清楚了,我感觉世上还是存在有无法甄别对错善恶的犯罪,警方不是万能的,强迫警方挖出真相这是有违客观规律的),且看看王某文妻子发声的长文《我丈夫有错无罪》(我没有细读,但就抛出一点“为何王某文会去网购避孕套呢?这是磨灭不了的客观证据”;反正我是认为王某文妻子这篇长文太主观了,一切都是想当然,没有客观依据,但且看看她的发声,每个人都有发声的权利),以下为全文:
我是“阿里女员工案”中王某文的妻子。
近日,警方已经就本案发布“情况通报”,内容与我丈夫跟我的坦白基本一致,不过有很多对我丈夫有利的情节尚未披露。但周某在网络上的自述却与此严重不符,周某涉嫌虚假陈述,甚至诬陷。
案发时,周某虽然喝了350ml的低度白酒,但意识清醒,要不然周某怎么会先后两次主动亲、搂、抱、摸我丈夫,怎么能给我丈夫脖子上吸出“草莓印”五天才消下去,要不然周某怎么还能给其他人发微信、发视频、接电话,怎么能独立完成洗澡、换睡衣?
我丈夫犯了错,我起初非常愤怒,但了解来龙去脉后,情感变得复杂。从我的角度讲,他对不起我,我辛辛苦苦的工作,我也在赚钱养家,把全部精力都花在这个家里,他竟然和其他女人发生了亲密接触,我对他非常失望,我难以原谅他的!他应该为他犯的错受到道德的惩罚!但他的错远不及犯罪,我也不能眼睁睁看着他被周某污蔑成“猥亵犯”!所以,我要站在客观中立尊重事实的立场,把我知道的都说出来!
我们从大学恋爱至今已有15年,作为妻子我认为他是犯了错,但是他的错远不及犯罪,不应该因为酒后冲动回应了周某的勾引,就被贴上涉嫌强制猥亵的标签。
现我以王某文妻子的身份就以下问题提出质疑,恳请公安机关依法查证,尽快还原案件真相,主持正义,还王某文一个公道!如有恶意构陷,我甘愿接受警方依法处理,也请广大网友予以监督。
1、周某在出租车上有主动勾引我丈夫的行为,主动搂抱、乱摸、亲吻我丈夫,算不算强制猥亵?
我丈夫是和华联陈某丽(女性,未饮酒)共同搭乘出租车送周某回酒店的。我丈夫和周某坐在后座,陈某丽在副驾驶。路上周某借酒劲搂抱我丈夫,摸他胸、全身甚至下体,并强吻我丈夫,在脖子左侧留下了明显的吻痕(俗称草莓印)。我丈夫明确表示拒绝:“XX,别这样,别这样”,周某回应“对不起”。
我之所以相信我丈夫的说法,是因为我给陈某丽打了电话,得到了陈某丽的证实,陈某丽确实听到了“别这样”、“对不起”的对话。还因为,我丈夫回家后,脖子上确实有很大一块红的发紫的吻痕,五天才消下去。吻痕出现的时间也得到了陈某丽、阿里同事胡某敏的证实,吃饭时还没有,送周某酒店后发现有了。
恳请警方调取出租车和酒店监控、录音以及出租车司机和陈某丽的证词作为证据,查证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请问女方未经王某文同意擅自主动搂抱亲摸王某文,算不算强制猥亵?
2、周某是否真的因为醉酒而没有意识?
周某声称在醉酒状态下被“强制猥亵”,但从我丈夫离开到接到胡某电话,仅6分钟时间,周某准确地感知到送她的人离开,并迅速准确拨通胡某敏(了解当晚我丈夫送她回酒店的男同事,非闺蜜)电话哭闹,第二次从我丈夫离开到接到胡某鹏(女)的视频电话,10分钟内,又迅速准确的联系胡某鹏(依然是认识我丈夫和周某的同事),试问,哪个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能做出这些目的性明确,准确性极高,反应性极快的行为?
周某有明确的意识主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我丈夫如何毫无痕迹和异常动静的“强制猥亵”周某?如若真的被“强制猥亵”,为什么这个时候不会哭闹反抗,不会打电话?(警方通报也证实周某没有受伤)据我丈夫描述:胡某敏23:04来电,通话时长1分31秒,请他上去看周某,23:08取消滴滴订单。他给周某打通了电话,并经过前台电话确认后登记了身份证办理了房卡上去。他上去之后,周某躺在床上,他给她盖好被子,拿了瓶矿泉水放在她床头柜上。这时周某拉住他,还亲他、摸他胸、下体,这时我丈夫进行了回应。几分钟后,周某主动要求我丈夫买避孕套和洗澡。我丈夫去洗了澡,手机下单避孕套,等待美团送货,几分钟后猛然惊醒,认为不能这么做,便立马于23:43主动离开了房间,并且我丈夫在胡某鹏要求查看周某情况第三次进入周某房间是开着微信视频通话进去的,这些行为明确表明了态度和立场。哪里看得出来他有“强制猥亵”周某的动机?
试问,如果周某酒醉到没有意识的程度,怎么可能给胡某敏等人发微信、发视频?怎么可能接我丈夫电话?怎么可能对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的询问做出同意答复?怎么可能独自完成洗澡、换睡衣这些动作?怎么可能还会有性冲动并主动做出类似出租车上的那些行为?
恳请公安机关向胡某敏、胡某鹏、酒店前台取证,向酒店保洁取证,看周某房间使用过几个浴巾,向第二天一早到周某房间的张某取证,看周某第二天穿的是睡衣还是什么衣服,调取周某的手机,看她除了给胡某敏、胡某鹏发微信、发视频之外还给哪些人发了发过微信、打过电话。相信会有大量的的证据可以证明周某说了谎,可以证明周某在事发时意识是清醒的。
3、周某为什么会在退完房之后才报警?
周某在7月28日上午就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侵害,还给丈夫打了电话,但是为什么在退房后才报警?并且声称报警目的是查看监控,核实前一晚“醉酒记不清”发生了什么事报警,但对于当日自己在清醒状态下主动联系张某同处一室一个半小时只字不提,直到事发过去7天后才补充报警指控张某“强制猥亵”?失忆了吗?在退房后报警是怕证据太多还是怕现场又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单独带避孕套前来周某房间一个半小时,在周某清醒状态下带走其内裤(注意不是偷走,抢走),还移花接木到我丈夫身上。在长达一个半小时的“强制猥亵”过程当中,周某为何毫无反抗?还是反抗了未留下任何伤痕?
周某为何在退房之后报警,报警还刻意隐瞒主动联系张某的事实,期待公安机关对这种迷幻操作予以公正审查,给出符合基本逻辑,令人信服的公正判断。
4、周某在8月6日大闹阿里食堂是被逼“豁出去”,还是想引导舆论?
周某对外宣称“豁出去”是因为公司不予处理,但据我所知,周某仅联系HR和上级主管,从未主动、单独联系公司高管。而且8月6日下午5点,公司就明确告知周某已将我丈夫停职的处理结果(开除需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周某6点多就开始在各大内部群发布消息,7点多大闹公司食堂,晚上9点多开始主动对外传播谣言。
清新baby
目前涉事的两人已经被以“强制猥亵罪”进行刑拘,案件真相有待进一步调查,目前警方通报的阶段性的情况通报如下,其实我觉得有些事情还是通报的比较模糊,比如“第二天早上女方联系张某告知房号”这句话太模糊了,是如何联系的?已经证明了吗?其实根据女方的控诉,其第二天一起来就是浑身光着,没有内裤;之所以之前没有控诉张某,我对照了一下之前的控诉,监控看到王某多次进入后就被陪同出来了,很可能当时完全没有看到第二天早上张某还进去了。如果仅仅是醉酒,我认为第二天应该还会有意识的,不会直接到第二天九点多以后才醒,且完全没意识早上的事情;所以,要么是女方有猫腻,要么是案件有进一步隐情,比如被下药了、并非女方主动让张某去的。所以关于第二天早上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了?如果没调查清楚就不该这么来披露,但不管调查清楚与否,我认为公布的细节太少,太粗略了,很容易把舆论引到另一个极端;如果真是女方让张某去,那就该把这个细节披露清楚一些,即使各执一词,也该都披露出来。所以,对于这个案情,我建议大家还是等进一步调查结果吧。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情况通报
近日,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公安机关在济南、杭州两地同步全面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讯问询问、调阅视频监控、固定提取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等工作。现就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起因
2021年7月26日,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胡某敏来济出差,入住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27日,阿里巴巴集团周某(女)来济出差,入住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同日,王某兵入住天桥区维也纳酒店。下午,一行4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并成功签约。当晚,4人在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宴请济南华联超市张某等4人。饭后,周某返回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7月28日上午,周某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人侵害,与丈夫通话后于中午报警。
二、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
2021年7月28日12时34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路派出所接110报警,报警人周某称:“昨天晚上喝醉酒了,我同事送我回来,第一次送我回来是两个同事一起,后面其中有个男同事自己单独折返进入我房间,那个时候我已经喝醉了,然后可能发生一些事情,我现在想去查这个酒店的监控,酒店这边说:‘不能看,涉及用户隐私。’我这边没办法看,我想问下怎么能看下录像,是不是可以说,警察的人来过后能看录像?目前我没有受伤。”
接报警后,张庄路派出所第一时间处警,并于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值班民警到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后,调取查看监控录像,对房间进行勘查。经查实,周某系退房后报警,其入住房间已打扫。随后,民警立即带领周某前往山东省立医院进行人身检查。15时15分,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举报的男同事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因案情比较复杂,需多方取证调查,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7月29日,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8月10日,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
经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
第一次: 7月27日22时51分,王某文与济南华联超市陈某丽(女)打出租车送周某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在酒店前台,因周某酒醉无法确认房间号码,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证、房卡交服务员确认房间号码。22时53分,王某文和陈某丽一起把周某送进房间休息。22时58分,陈某丽离开后,王某文间隔15秒离开房间。
第二次:陈、王两人下楼后,陈某丽打车回家。23时04分,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欲打车离开时,接到胡某敏电话告知,周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胡某敏得知王某文仍在周某酒店楼下,让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况。23时08分,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订单。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7月28日0时,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上午10时许,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第三次:7月28日0时,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打车准备离开,接到身在杭州同事胡某鹏(女)微信视频电话告知,周某多次与其联系语焉不详,让王某文查看一下周某情况。王某文连接了视频通话于0时13分进入周某房间,向胡某鹏证实周某已入睡。0时21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第四次:王某文下楼后,因发现自己入住酒店(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的公用雨伞遗忘在周某房间,于0时24分进入周某房间,0时26分取回雨伞后离开房间,打车返回酒店休息。
三、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
8月4日,周某再次拨打110报警称:“7月27日晚上,我在济南市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内与同事领导吃饭时,因醉酒被人猥亵。”市中区分局七贤派出所接警后当日受理,依法开展调查。8月10日,市中区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槐荫区分局进行并案侦查。
经查证,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2时许,宴请结束。
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四、涉案相关情况调查
1.关于周某是否被迫出差
经查实,2021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某部与济南华联超市达成合作意向后,单位确定周某负责后续对接。7月15日双方网签,约定7月27日现场盖章签约。通过大量证人证言及调取阿里公司出差报备系统信息、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未发现周某被迫出差情况。
2.关于周某是否被“灌酒”
经查实,7月27日下午双方签约结束后,王某文提议共同庆祝签约成功,周某预定了饭店并通知济南华联超市参加人员就餐的时间、地点。当晚,共8人就餐(6男2女), 1位女士未饮酒,1人饮用2瓶啤酒,王某文、张某、周某等6人饮用近5瓶白酒。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周某饮用白酒约350毫升。
案发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开展立案调查,为确保调查权威、准确、专业,济南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山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督导并组织专家参与了案件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上案情及调查情况特此通报。感谢杭州公安在此案调查过程中给予的大力协助,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济南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
202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