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登记中,“作品说明书中需体现不同的独创性,每件作品应有不同的主要特征描述”可否作为要求补正理由?
喷火的尾巴
我的观点:任何法规中,没有“作品说明书中需体现不同的独创性,每件作品应有不同的主要特征描述”这一条需求,这个不是著作权登记中的要求。但是可以 用这个理由要求进行补正。
有很多系列作品,数量比较大,无法一次性登记完毕,分多次登记都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要求不同的说明。其实这个是有问题的,这是本身目前登记体系不足的情况下,而衍生出的问题。登记申请者,这才折中的方式。
如果审核员过于苛刻的执着于这个细节点的要求,则存在本末倒置,强行要求违背事实去描述。
简而言之,可以作为补正理由,但不支持滥用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