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长臂管辖”?

据说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会被中国证监会以“长臂管辖”介入。什么是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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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不败

Apr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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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自2020年3月1日开始执行,其第2条第4款有如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有了这一条规定,就对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执法有了依据,等于造了一把达摩利斯之剑,感觉中国的法律设计很有门道呀,各个部门都要去造一把达摩利斯之剑,平时不会太较真,当遇到事情了想去搞一搞时,还可以有法律依据,为“人治”穿上“法治”的外衣,但是呢?对于新版证券法的这项灵活的规定,个人认为还是设计得蛮好的,否则遇到一些非常个别的特殊事件,就没有执法介入的依据。在法律界,对境外主体的管理就是所谓 的“长臂管辖权”或称为“境外管辖权”。




至于瑞幸咖啡是否会被中国证监会以“长臂管辖权”介入。个人认为这是个未知之数;有一定的这种可能性;但是可能性不大。为什么很多传销、金融集资诈骗的大案子都无法追回巨额赃款?为啥组织很多组织传销、金融诈骗的人都会逍遥法外、最后洗白呢?因为破这些案子不是那么容易,另外破这些案子警察不会得到奖金也不会因为破了一个案子而直接升迁;缺乏符合人性的激励;自然出现了这类社会现象;而瑞幸的财务造假,相比于传销、集资、金融诈骗来说,其实不算什么,唯一就是太丢中国的脸了。另外正值疫情期间,所以瑞幸财务造假这事并不算什么真正的大事,未必会被拿来当做长臂管辖的一个典型案例。